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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杞县禁售禁放烟花爆竹之通告!

    信息发布者:wxgzs8
    2018-02-08 18:49:59    来源:杞县人民政府   转载

    为有效应对大气污染和噪声污染,防止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经营燃放范围

            东至106,南至老南环路----金城大道西段----经二路口,西至经二路,北至老北环路----汶水路----经一路北段--- 开杞路----经二路口。


    二、具体要求

            在县城建成区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宾馆、饭店和提供婚庆服务等经营者要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对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处罚措施    

         (一)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非法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责任追究

    各街道、产业集聚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切实做好建成区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公安、消防、安监、城管、工商、环保、质监、商务等部门要按照行政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落实禁止销售燃放管理要求,对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杞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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